1、合法房产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囊谦县审核表》,附:
(1)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2)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3)结婚证;(4)成年子女签订的未婚承诺书;
(5)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2、夫妻一方投靠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囊谦县审核表》,附: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
(2)结婚证。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户籍在县外(含省外),但实际与父母(系青海籍城镇居民)共同居住人员,可以申请投靠父母落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囊谦县审核表》,附: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
(2)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3)结婚证。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4)结婚证;(5)成年子女签订的未婚承诺书;
(6)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囊谦县审核表》,附: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
(2)结婚证;
(3)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1年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允许本人在单位集体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囊谦县审核表》,附:
(1)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凭证;
(2)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3)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或公租房租赁合同;
(4)结婚证;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成年子女须签订未婚承诺书;
(7)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6、租房落户。凡在我县长期务工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在己在我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内,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满1年、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1年、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租赁商业用房的不予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囊谦县审核表》,附:
(1)房屋产权证书;
(2)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4)结婚证;
(5)居住证;
(6)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凭证;
(7)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表;
(8)成年子女须签订未婚承诺书;
(9)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10)用工合同。
7、原户籍在我县,因结婚将户籍迁往省内各州市,离异后,需投靠父母、子女生活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囊谦县审核表》,附: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2)离婚证;
(3)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登记底册或户口簿迁出记载。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4)成年子女签订的未婚承诺书;
(5)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8、工作调动人员落户。省内各级行政、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省、市人事部门或省级单位调令、交流函及相关组织部门出具的用人批复;(2)接收单位介绍信;
(3)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4)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落户于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无稳定住所的落户于单位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5)结婚证;(6)成年子女签订的未婚承诺书;
(7)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以上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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